破产法的温度|现代破产法为什么强调“第二次机会”?(3)

2023-12-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弗里德曼看来,“失败者的正义”概念的崛起与流行,与破产法律制度与“第二次机会”的紧密结合遥相呼应。弗里德曼指出,“失败者的正义”作为民主观念的核心,与“安全网”理念互为表里:“安全网”作为经济上的缓冲带,成为福利国家的基础;而“失败者的正义”既是社会性的缓冲带,也是针对个人的缓冲带,它以寻求权利和提出主张中的失败者作为适用对象。弗里德曼特别指出,从概念和后果上,“失败者的正义”与破产、失业补偿等法律安排之间,具有可比性。
当然,破产并不必然等于“第二次机会”。弗里德曼很清醒地指出,“……比如前文提及的破产制度,它作为一个偏向第二次机会的例证,显示出境况不可逆转性是多么不受赞同。但是,没有人会经历了破产程序而毫不受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破产制度自身就是第二次机会的对立面:它是债务之剧的最后一幕;它意味着贷款之门永久关闭了。在某种意义上,损失和债务会变成不可逆转的负担,选择必须在破产和毁灭之间做出。”
即便如此,“第二次机会”理念依然为现代破产制度注入活力,甚至成为指导现代破产制度进化的元规则。如果没有“第二次机会”理念的勃兴,可能现代社会的债务人,还只能在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之间犹豫和徘徊。正是在“第二次机会”的刺激下,破产制度进入选择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都可以量体裁衣,选择一款性价比最高的破产程序,通过“第二次机会”获得经济上的新生。也只有从“第二次机会”的原点出发,才能够理解为什么破产清算作为破产法的底层制度依然存在,但其重要性却大大降低;才能够理解为什么不管是个人、企业、地方政府乃至国家,都试图在重整制度的护翼下,依托“第二次机会”东山再起。
宋代诗人杨万里诗云,“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现代破产制度与“第二次机会”结合,恰恰是这种历史趋势的体现。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方兴未艾,大到理念、中到制度、小到措辞,都需要尽可能寻求共识。毫无疑问,深刻理解“第二次机会”,无疑会为相关制度的革新和建构提供底层逻辑。
就此而言,弗里德曼和他的选择文化论,还有他在选择文化体系下对现代破产制度的精准评析,都会为我们提供必要的参照。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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