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现代破产法为什么强调“第二次机会”?(2)

2023-12-21 来源:飞速影视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劳伦斯·弗里德曼 著,高鸿钧 等 译,商务印书馆2023版
在弗里德曼看来,以个人主义和消费经济为核心元素的现代化,创造了“选择共和国”;在这种经济模式驱动下,选择文化在欧美诸国的国家社会制度及法律制度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影响深远。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选择的背后,既是制度的丰富、权利的勃兴,也是宽容理念被广泛接受后顺理成章的后果。当选择文化席卷全球,破产法自然难以置身“化”外。
弗里德曼提出,破产制度是现代社会对抗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保护伞。这个观点,是弗里德曼通过历史比较发现的。
弗里德曼指出,“在19世纪或早一些时候,生命的脆弱程度是我们现在难以想象的。……工作、生活也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没有贷款担保,没有补贴,也没有预防和处理灾难的公共计划,破产制度也尚未成熟,济贫法调整范围狭小而粗暴。人们终日在充满灾难的阴影中生活,与饥饿和贫穷相伴。”在这样的氛围下,“虽然社会允许甚至鼓励某些冒险活动(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但它也会相当严厉地惩罚失败者。”
而到了20世纪,社会观念与时俱进,对于选择的需求与日俱增,对于那种不可逆转甚至剥夺未来选择权的选择,同仇敌忾。社会观念的变化,推动了法律的革新。在破产法领域,“第二次机会”成为一种原则。弗里德曼论述道:
在破产法领域,境况不可逆转性的原理在字面上不怎么重要,但在实践中却十分重要,这是推动第二次机会被承认的动力的商业形式。如果没有破产制度或者其他一些类似的制度安排,那么一个由于经营失败或者其他原因而债台高筑的企业家,也许就无可避免地完全被毁了。
破产制度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安排。它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无论破产企业还余下多少财产,这些财产都要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但是,它同样也让破产者有一个干净的、全新的开始。破产是现代法律理念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当然,它产生与商业相关;曾几何时,它是为商人而不是为大多数群众保留的特权。但是在现行制度下,大多数普通人都可以从债务中完全脱身出来,然后像一个新生儿一样再次出现。破产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98年通过的、现在仍然有效的美国破产法确立了一些全国适用的准则。
为了上述这段论述,弗里德曼可谓下足功夫。在这段论述的脚注中,弗里德曼既列举了查尔斯·沃伦1935的名著《美国史上的破产》,也提及彼得·克勒曼1974年的佳作《美国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支付不能、债务拘禁及破产(1607-1900)》。就美国破产法史而言,这两本佳作可谓是开山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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