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十八少年好心报案却被当作凶手判死刑?真凶十年又奸杀十人(8)

2023-12-21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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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5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赵志红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某村,尾随着薛某(女,当时只有12岁)进入薛家中。赵志红抓住薛某的头部将其撞击在地面上,致使其昏迷不醒,随后对其实施了强奸。
17.2005年7月20日上午,赵志红驾驶车牌号为蒙A782**的五菱牌面包车在呼市某工厂门口诱骗要某(女,17岁)乘车。赵志红将车开至赛罕区某村,在车内强行对要某实施奸淫,并扼颈致其死亡。赵志红搜得要某现金70余元,随后将尸体运至呼市某大桥路段,将其掩埋在路旁树林内。
这其中有四起案件不能确认百分百为赵志红所为,其中就包括冤案“呼格案”

纪实:十八少年好心报案却被当作凶手判死刑?真凶十年又奸杀十人


以下是法院一审、二审后的结果。
1.96年4月9日20时许,赵志红在呼市某厂平房的公共厕所内杀害了杨某某(女,25岁)并奸淫尸体。
在此案中,赵志红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供述的作案地点和主要手段与在案证据基本相符,但在一些细节上供述前后不一致,例如作案时间的供述存在多次变化,而对于的衣着、是否从身上搜取财物、奸淫时是否射精等方面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符。例如,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和在20时至22时之间等多种说法,而对于是否在奸淫时射精的供述与杨某某的尸体鉴定结果和现场勘验检查结果不一致。此外,被告人供述杨某某的穿着与实际情况也存在明显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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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证据中,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主要证明现场情况、死亡原因以及被告人有作案条件等,但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其自供的供述,但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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