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必看2021年最新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值得收藏)(3)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一类 中发〔2001〕3 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去向条件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提示: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后,一般应将其配偶的常住户口迁移到部队所在地,因此规定中“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实际上就是指可以在军队干部部队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因公致残的。
(5)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6)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第二类 中发〔2007〕8 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去向放宽条件
(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2)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 号)
7、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职务落实有何规定?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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