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让朋友搭便车,发生事故谁负责?(2)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中,明明警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郭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什么法院却判决责任比例按6:4划分呢?
三
案件分析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从概念入手,所谓“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搭乘同事上班,送好朋友回家等等,它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和客运合同以及其他的营运性行为有本质区别。日常生活中出于好意让别人无偿搭便车,是很常见的事情,不仅能方便他人,也有助于增进双方友情,并且有时好友主动开口也不好意思拒绝。这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的行为,无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但如果出现事故谁来担责呢?二、“好意同乘”的责任分配由于同意好友免费搭乘是个人的允诺行为,理应先承担搭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就需要注意,无偿让别人搭便车虽然是出于“好意”,但如果发生事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事故是属于驾驶员的责任,只要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就可以有所减轻。所以在本案中,虽然郭先生饭后选择送两位友人回家是出于好意和与人方便,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郭先生也应当承担造成了其余二人死亡后果的过错责任。这里的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首先在客观上郭先生造成了其余二人死亡的现实后果;其次在主观上郭先生明知自己酒后机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最后就是郭先生酒后驾车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既然如此,郭先生肯定是有错,那为什么其余两位友人也要承担小部分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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