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让朋友搭便车,发生事故谁负责?(3)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原因在于,虽然交警大队认定郭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事故发生过程责任的认定,而法院认为其余二人明知郭先生已经喝酒,不仅没有阻止其开车,却还选择搭乘,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所以就本案而言,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减轻郭先生的责任,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按6:4划分。法院的这种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无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如果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损害,也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同样需要在社会上予以明确。通过本案的分析,也提醒大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别人主动“搭顺风车”的行为,担心承受这种侵权责任风险,可以选择直接拒绝朋友或者陌生人的搭乘。
相对的,一旦决定同意他人搭乘,则务必小心谨慎驾驶。同时也可以按需为车辆购买保险,提升对应保额,以尽可能减少自己负担,避免责任纠纷。如果你是搭乘人,也要注意辨别那些粗心、鲁莽的驾驶员,驾驶中避免分散他们的注意力,更要注意劝阻他人的醉驾行为。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不得已选择搭乘,一旦发生事故受到损害,也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能毫无底线的索赔,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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