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
2.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26号判决(2018年10月24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判决(2019年4月30日)
3.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03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11日,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与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案涉蓝领公寓项目签订合作区蓝领公寓项目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建筑施工框架协议书);2012年5月9日,双方签订合作区蓝领公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承建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蓝领公寓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418,332,352.72元,同时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2012年5月,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依约进场施工。后因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停止施工,提起本案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
(3)确认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就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一审判决:(一)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三)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3条、第55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案涉工程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04
案件焦点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05
裁判结果
本案中,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三局集团)于2012年5月8日通过招投标取得合作区蓝领公寓项目工程,2012年5月9日,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在招投标之前,就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磋商,本案属于通过“明招暗定”形式规避《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本案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第65条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将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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