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就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本案中,双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谈判并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投标方案等内容,未载明开工时间,合同条款中还存在大量不确定的约定,如关于施工内容,双方约定“具体规划指标与建设内容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的批复文件为准”;关于合同概算,双方约定“项目建筑施工总概算约人民币3亿元,具体概算数值待规划文件,设计方案确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相关手续,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称其自身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致使中标无效,但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了中标结果,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予以证明。
本案亦不存在因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致使相关人员被追责的情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该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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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第65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并不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中标无效并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以此驳回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但本案更值得关注的是,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自身行为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诚信诉讼原则。
一、招投标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招投标程序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投标过程中,较承包人而言,发包人掌握一定主动权。本案中,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明知其与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于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可能导致双方其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该法律后果的发生。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在案涉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皆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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