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4)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二、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本案一审中,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始终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仅在一审中辩称本案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不同意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是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将为其带来不利,或者所带来的利益小于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利益,其目的是规避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免除或者减轻一审判决确定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应当严守,诚信观念应当强化。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案涉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甲方,主导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方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按约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
三、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目的
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审稿人:李 明-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


本案例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辑)》,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原标题:《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