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脱缰的影响力(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2019年3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张茂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多天后,3月29日,乔立志因涉嫌受贿罪被太原市监委留置。
2019年6月,张茂才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张茂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茂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茂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乔立志正是利用其为张茂才长期驾车服务的关系,在2009年至2016年间,通过向时任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李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利益关系人付某承揽兰花集团下属单位开发的部分项目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付某均采取了陪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工程价共计约3.6亿元。
根据与付某的约定,乔立志帮助其中标后,付某支付乔立志中标价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好处费。2009年至2018年间,乔立志在个人建房、购房、装修房等事项中,先后收受付某好处费共计375.8308万元。乔立志刚开始利用张茂才的影响力受贿时,张茂才已担任晋城市委书记。
法院认为,乔立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与张茂才存在密切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
不仅仅是乔立志案,近年来,不少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走入公众视野。那么,何谓利用影响力受贿?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查办该类案件时又存在哪些难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弘宁向记者介绍,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该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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