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脱缰的影响力(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什么样的人以及这些人的什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是问题的关键。”王弘宁表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是因其主体以及客观行为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受贿行为。”
2019年5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陈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为,陈曦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三新关系密切的人,通过陈三新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陈三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审计、资质审批等事项上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潘某、金泽小额贷款公司筹委会等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及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3491.6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在查处这类犯罪案件中,重点需要查清职务影响力的主体。因此,查办案件时首先要查清行为人利用的是谁的影响力。”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林朝晖说。
在陈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陈曦利用的正是他的叔叔陈三新的影响力。陈三新曾先后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等职。2018年8月,陈三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12月,陈三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对于什么是“影响力”的问题,王弘宁认为,从行为内部构造角度讲,该罪行为人利用的实际上有“两个影响力”。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自身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另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属于权力性影响力,只有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才具有这一影响力。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郦森迪认为:“一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保姆、司机等身边人,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本身可能不具有法定权力,但因为影响力的存在,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和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也是权力变质。”
“这类家里人、身边人身份较为特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风不正、管理不当,很容易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谈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危害,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林秋敏这样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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