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脱缰的影响力(4)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但实践中,此罪在适用时面临诸多困境。”厦门市海沧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翁毅平认为,当前,利用影响力受贿还存在着发现难、调查难、认定难等问题。
在翁毅平看来,收受贿赂双方是利益共同体,行贿人通常不会主动检举揭发。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收受贿赂的主体并非直接利用职权办事的人,行贿人甚至不知道或者不关心是谁最后运用职权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身处人情社会,各种战友情、师生情、老乡情等盘根错节,不法分子容易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灰色资源”,形成以影响力收受贿赂的潜规则。翁毅平表示:“囿于传统的人情关系,加上行贿人并未直接接触公权力行使主体,或者有时事情最后没有办成,行贿人更可能不认为是犯罪,而只是人情问题,导致案件线索非常少。”
“实践中还存在行为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后,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不报、视而不见等情况。”王弘宁介绍,“此时,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把权力关进笼子,让影响力受制约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张茂才的司机,乔立志没能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且丧失法律意识,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在乔立志的所作所为中,张茂才司机的身份为乔立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非权力性影响力,而张茂才原职权、地位所带来的权力性影响力更是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地位来自公权力,公权力一旦“脱缰”、成为攫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影响力就可能蜕变为破坏力,甚至为害深远。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是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王弘宁受访时表示。而在党的纪律范围内,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为党员干部廉洁用权设定了高标准。
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为例。该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从严要求。其中,“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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