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必备】自首、坦白、立功规范总整理(2022)(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4. 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1989年)
5.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1989年)
6. 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答复(1991年)
7. 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
8.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
三、1979年刑法之前发布的未宣布失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在肃反运动中自动坦白的强奸年幼女学生的案件应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1956年)
2. 关于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证据或者提示犯罪事实后犯人才作交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57年)
正 文
【相关规范】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7)5号]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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