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必备】自首、坦白、立功规范总整理(2022)(11)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主动投案,有关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联系的,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待,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后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带回。
第十条 信访举报部门接待主动投案人后,认为其交代的问题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人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逐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报告,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办理;
(二)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如认为由本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通知本机关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三)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将主动投案人接管。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将主动投案人接管之前,由接待的纪检监察机关保障主动投案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安排人员与主动投案人开展谈话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并形成谈话笔录。如有必要,可以由主动投案人另行写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原则上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接待主动投案人的,由该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见面接谈后,将该主动投案人交由相关部门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接谈部门综合分析主动投案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性质、数额、情节及其身体精神状况、串供、逃跑、安全风险等因素,按照以下情形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
(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走读式”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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