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必备】自首、坦白、立功规范总整理(2022)(17)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0月5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高”《通知》,各地检察院要加强、加快案件的查证工作,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的重大案件。对于个人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的自首坦白案件作免予起诉处理,要严格掌握,一般应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五万元以下的,依法应该起诉的也要及时起诉。
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0月8日]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必须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律不作免诉处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在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
3.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满十万元的作免诉处理时,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
2.退出全部赃款;
3.没有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有立功表现。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对被告人作免诉处理时,原则上也应按上述四个条件严格掌握。
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构成犯罪的,虽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能作无罪处理。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四、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准备作免诉处理的案件,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准备作免诉处理的案件,必须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或军事检察院审批。
凡作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都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当,有权撤销其免予起诉决定或者指令下级检察院改变原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1月12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研)发[1990]37号《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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