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不坦白就从严?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坦白从宽,不坦白就从严?


作者:吴单,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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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香港影视剧中,警察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不仅仅是一句台词,还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也称为“米兰达法则”,其完整版本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上述法则系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判决书中所撰写。
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法则”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即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刑事法律理论虽然未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同样的意思,其第50条(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理论界称为“自白任意性规则”,这一规则实质上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陈述的权利。

坦白从宽,不坦白就从严?


02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也存在着一个众所周知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当然,这里的“抗拒”应作缩小解释,指的是那些已经到案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有罪事实的行为,而不是在到案前对抗、妨害合法抓捕的情形。
不可否认,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早期,这一刑事政策理念有一定的存在意义。但随着刑事理论的完善、刑诉流程的规范和诉讼权利意识的增强,相关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救济权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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