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不坦白就从严?(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只要办案机关能收集固定足够的定罪证据,即使被告人不提供任何口供,仍可作出有罪判决;如此一来,被告人仅仅保持沉默或不认罪,对办案机关的追诉工作不构成实质性阻碍,这怎么就成“抗拒”,怎么就成“态度恶劣”了?
最后,不要忘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人未经依法审判,不得确定其有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等于百分百的犯罪分子,如果确属误捕误诉的当事人,人家都没有犯罪事实可以供述,其何来“认罪”一说?
1.任何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未经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故“不认罪”是那些被误捕误诉的当事人自保的表现。
2.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依法可以作出有罪判决,故“不认罪”的行为对追诉工作不构成任何影响或阻碍。
3.“抗拒从严”既缺乏刑事逻辑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继续成为办案机关违法量刑的借口;保持沉默或不认罪,不仅是当事人自保的选择,更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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