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不坦白就从严?(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公诉人仍秉持“抗拒从严”的思想,对于拒绝作有罪供述、拒绝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常用措辞就是“被告人某某,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言下之意,被告人不认罪就是态度恶劣,而态度不好就是从重处罚的理由。
对此,本文明确表示反对,理由如下:
第一,“态度”可以成为量刑的依据吗?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法》也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如累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等,这些从重情节源于案件事实,而不是当事人的态度。
因此,以当事人态度作为量刑轻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不坦白不认罪从严”。
有人说,有奖有罚,奖罚分明,既然认罪认罚从宽,那么不认罪的就应该从严。
如果按这个逻辑,那么,举报犯罪有奖,知而不举就应该算包庇罪?生育二胎三胎有奖励,不生育二胎三胎就应该罚款、扣工资?创建文明城市有奖,没评上文明城市就全体市民降薪?
显然,这一错误认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A类行为要奖,不代表非A类行为都要罚,奖与罚不是完全二元对立的。
一部法律、一项制度、一个社会都并非只是由奖与罚组成。有奖有罚,不等于非奖即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行为,可以既不奖也不罚。
第三,保持沉默或不认罪是当事人合法的自保选择。
回到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刑诉解释》《高检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项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心在于“从宽”,“从宽”的对应行为是“认罪认罚”,“从严”的考量则限于累犯、惯犯、前科、劣迹等实体情节。
退一步来,就算是当事人的品格情况,也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的考虑。注意,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酌定”而不是“从严”。
值得注意的是,“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罚”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行为,法律规定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
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和极其严格、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出于自保而选择沉默是合理、合法的,任何人都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这与虚假供述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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