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无罪案例:未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不应以呼气结果为证据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无罪网WUZUIWANG.COM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但本案行为人并无上列行为,故不应以其呼气检验结果作为指控证据。
案例索引
(2019)川0802刑初496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朱培元在苍溪县“小龍槛老火锅”吃饭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沿苍溪县滨江路往江南镇方向行驶,23时54分,朱培元驾车行至苍溪县滨江路中段241号(月亮湾啤酒广场)外时,与川F×××××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与刮擦,致以上车辆均部份受损,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朱培元涉嫌酒后驾车,经对朱培元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5.3mg/100ml;随后提取朱培元静脉血液,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朱培元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后经认定被告人朱培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当晚,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民警沈伟即与潘洪均、李未、杨彪、任铸赶赴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及血样提取均是两名以上民警在场执行公务;公安机关2017年8月23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要求:1.测量朱培元静脉血液是否含有乙醇,如有测其含量并作出书面报告;2.我单位向你鉴定机构介绍的有关情况真实,提交的检材等来源清楚可靠。2017年9月4日苍溪县公安机关将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送达给被告人朱培元,通知书上书面明确告知“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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