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无罪案例:未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不应以呼气结果为证据(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朱培元在事隔近五个月后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其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应否重新鉴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在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案2017年9月4日苍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给朱培元送达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时,朱培元签字接收,鉴定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告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未予告知,亦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承办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因送达程序失误导致被告人朱培元未能及时行使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事隔五个月后,朱培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即是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安机关接受并决定重新鉴定,该行为应视为以公权力对自己执法程序失误的一种补救。
在两次血液鉴定结果不一致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能否采信呼气检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被告人朱培元并无上列行为,故不应以其呼气检验结果作为指控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时间采集的血液样本送交均具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且鉴定意见涉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对不构成犯罪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其指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指控的犯罪因证据存疑不能认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培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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