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无罪案例:未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不应以呼气结果为证据(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朱培元以“该鉴定意见不准确”为由申请重新鉴定,苍溪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在第一次送检环节中,由一名民警带辅警送检虽符合县局有关酒驾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但未按照法律要求由两名民警送检,存在瑕疵,符合重新鉴定法律条文中的其他情形,应予重新鉴定。经与市局物证鉴定所联系,认为复检应送往上级鉴定机构,并推荐送往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3月6日苍溪县公安机关向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委托鉴定书,后经该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mg/100ml。2018年12月27日送达给当事人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书面明确告知“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被告人朱培元当天签收。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培元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
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执焦点作如下综合评判:
关于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民警带领辅警出警及送检是否程序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报警、受案登记、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辅助人员进行,故本案公安机关出警和送检,由一名警察带领一名辅警进行并无不可。但苍溪县公安局在向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送检时实际送检人与填写的不一致,虽程序有瑕疵,如其鉴定结果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该瑕疵不足影响对鉴定结果真实性客观性的认定。
关于医务人员血液采集行为是否规范?《临床检验基础》规定,除血清采集不需混匀外,对血浆、全血的采集要求为采血后立即颠倒混匀采血管8次,其目的是抑制血液凝固。本案根据庭前诉讼参与人观看采血时的全程录像视频:采血护士将血液注入两支瓶帽为蓝黑色的试管中,仅有一名警察对其中的一支试管进行了摇晃,另一支试管未进行摇晃操作,依照《临床检验基础》规定:采血管为黑色或浅蓝色试管的标本所收集的应是血浆或全血,采血后立即起颠倒摇匀8次,试验前混匀标本。由此可见,专业采血人员未按程序收集证据。
关于对同一标本事隔半年后再进行第二次鉴定,其结果应否发生变化?根据《临床检验基础》规定,复核备用的样本应放置于低温冰箱冷冻保存,温度保持在零下10度—零下18度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三个月,在此条件样本无物理化学变化。本案苍溪县公安局回复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中明确回复:“2017年8月21日,我局对犯罪嫌疑人朱培元采集血样后,将血样保存于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冰箱内,予以低温保存”。既是如此,公诉机关称样本长时间后可能存在乙醇挥发或血液变质问题,三个月后血液的测试结果已经不能反映当时情况,本案在时隔半年后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大的公诉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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