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自我追问:如何在混乱时代找到自己的职业意义?(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仅能陪同执业律师共同会见,无论是会见笔录的记载还是沟通技巧本身就比较难,实习律师以听、看为主,且律师会见本身需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因此即使是初年级执业律师单独会见也要慎之又慎。
律师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案卷必须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单独前往的话,连检察机关的门都进不去的。尽管复制案卷后,对卷宗的查看、阅览,律师助理可以参与,但是律师助理的阅卷工作不能代替主办律师的阅卷工作,这里面既有阅卷技巧等经验差别,更关键的是卷宗中的蛛丝马迹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最终影响案件地定罪量刑,主办律师必须亲自阅卷。
参与刑事庭审必须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在刑事案件开庭中不能发言,仅能在庭审上辅助主办律师,这更多的是现场资料查询与调取等基础工作,刑事庭审的复杂性、实时对抗性决定了在此项工作中律师助理无法替主办律师节省较多时间。
在律师助理的工作中,如果不能替主办律师节省更多的时间,那么我们的工作价值在市场评判中就相对有限,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辩护领域律师助理的起步薪资相较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非诉讼领域显得相对较低。
同时,这也决定了作为律师助理,我们在工作,同时我们也在学习,而学习的成分很多时候要大于工作,这是我们必须认知到的。
2. 我可以突破“有限”
尽管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作为律师助理能参与并代替主办律师进行工作的内容非常有限,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助理仅仅是在学习,我们可以从更多的角度来做更多的工作,即使这些工作或许并没有谁去要求我们,或者也不能马上体现出价值。
作为律师助理,我们在树立“我可以突破有限”的心态时,其实是在内心里时刻打出“不止于此”的问号,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第一个层面,主办律师交办的任何事情,我能做的不止于此;第二个层面,主办律师没提的事情,我主动想到、做到的事情不止于此。
关于主办律师交办的任何事情,我能做的不止于此,其实是要建立一个从1到1.1的心态。如果说主办律师交代的工作是1,那么0.9就是不合格,1是合格,但是我们不能止步于1,而是争取做到1.1、1.2甚至1.3,也就是说每一项工作,除了完成以外,我们永远要再多想一点,再多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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