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提审判决7年未执行,贵州一执行法官被“执纪问责”(3)

2024-07-04 来源:飞速影视
原告还提到,相关土地交易背后可能存在行贿受贿、恶意串通等问题。原告称,《联合投资开发永丰公司土地95.8亩协议书》中,约定潘家富出资的100万元是干股,同时,蒋东、谢自玉、中意房开公司另出资购买了黎平县海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丰达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县丽都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165万元的股份送给潘家富,期间涉嫌行贿受贿,土地转让价低于同地段,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各被告“恶意串通”。潘家富后被判刑8年,目前已经刑满出狱。
岑巩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所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永丰房开公司与中意房开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项目承包合同书》损害了原告永丰总公司的利益,故无效,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豪东公司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仍维持二审判决。豪东公司仍不服,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谢凯堂说,所谓的《联合投资开发永丰公司土地95.8亩协议书》实际并不存在,该协议书没有他本人签字,而33亩土地的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我的土地在二审后就划回去了。”他说,中意房开公司同样不服二审判决,但其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打官司,而他则据理力争,坚持要讨回自己的权益。他申诉称,其受让的33亩土地是合法的,应该受法律保护。
红星新闻注意到,就谢凯堂反映的问题,2012年中旬,时任贵州省委一重要领导曾作出批示,要求“专人依法、公正处理此案,结果望报”。
法官被问责但执行无进展
2013年11月6日所作的省提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岑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理由是:永丰房开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通过与国土部门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其有权对外转让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省高院提审判决7年未执行,贵州一执行法官被“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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