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官制度存在哪些不足?(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监察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有待提升。监察官肩负着反腐败的重要职责,但在社会认知中,监察官的地位和影响力相对较弱,未能获得与其工作职责相匹配的社会认可。这不仅影响了监察官的职业荣誉感,也可能使优秀人才不愿投身监察岗位。为了提升监察官的社会地位,可通过统一的服饰或标志物,增强监察官的职业威严感,类似于法官在法庭上穿着法袍以彰显其职业的神圣及权威。通过建立监察官的职业荣誉制度,定期表彰优秀监察官及优秀办案案例,提升监察官的内心归属感,同时通过社会宣传提升公众对监察官的认可度。
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尚不健全存在“灯下黑”的风险。《监察官法》在设计时注重了对监察官的监督,要求对其履职行为进行内部和外部监督,但在实践中,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内部监督的具体实施措施较为模糊。监察机关内部如何通过规范工作流程,构建自我监督和制约机制,仍缺乏具体的指导。同时,由于监察工作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外部监督特别是社会监督的实施存在困难,这也使得监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容易产生“灯下黑”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监察官的监督机制,确保其权力不被滥用,同时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已成为监察官制度改革的关键。
监察官的福利待遇相较于法官、检察官偏低,影响了监察官队伍的积极性。为了提高监察官的职业吸引力,通过适当提升监察官的福利待遇,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高薪养廉”模式,为监察官提供与其职责相符的经济保障和发展机会。员额制的推行是提高监察官队伍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但目前在监察系统中,监察官员额制尚未得到充分落实。一方面是因为监察机关在成立初期,监察官队伍人员不足,案多人少的情况较为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官的办案模式较为复杂,监察人员难以明确区分为员额内与员额外的角色。
构建科学系统的监察官制度对于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规范化至关重要,有助于建立专业的反腐败职业共同体。目前该制度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需要根据实际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监察官制度面临选拔标准不够具体、人才培养模式不完善、职业保障有待提升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需进一步细化选拔标准,将丰富的工作经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基本要求,完善职业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提升监察官的社会地位,强化履职监督,并逐步推行员额化管理,以推动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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