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到无罪|9亿矿产转让型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律师的辩护思路(5)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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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辩护
这个案件既涉及刑事也涉及民事专业,既涉及无罪辩护、证据不足,还涉及到专业的金融知识,其中的法律关系非常繁多复杂。委托前的集体讨论那只是预热,委托后的集体研究、集体会诊,那才是正式的“满汉全席”。
我推动的“集体研讨案件制度”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了整整十二年了。我始终认为,即便一个人能力再出色、水平再出众,但人无完人,个人的能力是有边界的,但集体的智慧确是无穷的,所谓“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就是这个道理。我所带领的团队里既有对刑事辩护饱含激情的律师,也有从公诉人、警察、法院成功转型的。
在会上,有的律师会“出演”检察官的角色,站在公诉机关的角度指出辩护方案中的薄弱之处,这会逼迫承办律师完善再完善,找准突破口。由于本案关乎到郭军究竟是判无罪还是判无期徒刑,关乎到人的自由与否,关乎一家人的希望。
最后,我汲取了各方建议,也检索了大量类似无罪案例,从七个方面洋洋洒洒地写下本案的辩护意见:
(一)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郭军虽然在签约时没有完全履约能力(注意:“完全履约能力”并不等于“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但赵满等人对此是完全知情的,而且双方也约定了后期郭军可以通过抵押采矿权贷款,陆续偿还余下收购款。这说明,在前期郭军不仅是具备支付首付款1亿的履约能力,在后期也具备支付尾款的能力。
(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先支付1亿首付款的行为是郭军与赵满达成一致的结果,在该问题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并不属于“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
(三)行为人在签署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一来,郭军积极向资管公司融资;二来,郭军积极组织矿产开展生产、支付工资、税费等;三来,虽然郭军未将3亿的贷款用于归还收购款,但是郭军也没有拿去挥霍享乐,而是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矿产在其他银行的贷款。上述行为均不能推断出郭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也不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主观诈骗故意的认定。
(四)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赵满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矿上发生事故的情况,导致了郭军接手经营之后,面临受害人频频闹事,根本无法正常经营,也直接导致了资管公司因此拒绝为其融资;另一方面,银行调低了郭军的信用等级,切断了郭军另一条融资道路,资金链进一步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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