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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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工作人员兼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身份
(一) 公司股东抽逃其已经实缴的出资
(二) 债权人在对公司拥有的债权额度内使用公司资金
二、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之间资金拆借
(一)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有着本质的不同,上述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不能随意套用到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适用当中
(二) 对于何为“谋取个人利益”应当谨慎判断
三、不具有营利活动性质的资金拆借
四、相关无罪案例
(一) 张某同挪用公款案
(二) 姚某文贪污、受贿案
(三) 麦某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再审案
(四) 张某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
(五) 顾某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挪用资金再审案
(六) 李某、宋某高涉嫌挪用资金罪抗诉二审无罪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管理层对于资金的运用必须依法合规。一般而言,管理层要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授权、公司的年度预算安排等使用资金。但现实中,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资金的使用上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这种粗放的资金管理模式,在企业业绩良好、公司投资人关系融洽的情况下,只要不出大格,彼此之间尚且可以容忍;但是在企业业绩下滑,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公司出现控制权纠纷,甚至企业掌控的资源被他人觊觎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运用资金的管理层被举报犯挪用资金罪的情形。
企业的资金,特别是流动资金,如同人类的血液必须流动一样,必须流动和周转,因而企业管理层对资金的使用是日常的、频繁的、复杂的。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应当认真分析、谨慎评判,并不是所有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形都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如下特殊情形,即使有资金不规范使用的事实,也存在着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空间:
一、公司工作人员兼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身份
《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司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资产安全具有保障职责,在运营公司巨额资产的过程中,具备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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