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11)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2] 焦焜,《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刑事法律效果分析》,《中国检察官》2018年02下经典案例版。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59页。
[5]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底4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59页。
[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刑事卷3),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532页-1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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