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7)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


(二) 对于何为“谋取个人利益”应当谨慎判断
哪些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哪些利益属于公司利益?“谋取”这个字样,是客观实行行为,还是仅进行主观判断呢?
1. 谋取个人利益应为客观实行行为,而非仅为主观推断
挪用资金罪为故意犯罪,在挪用资金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单位的资金而挪作他用;对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的,在客观表现上除了有将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的实行行为,还应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实行行为,即必须通过挪用资金而实施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
据此,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判断,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仅依靠主观推断,而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如果当事人仅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而没有实施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更没有获得个人利益,那么就不能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
2. 公司获得利益与个人获得利益,应该做出区分对待
作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可谓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不能区分看待,公司获利,股东就获利”。这种观点是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错误认识,也是一种缺乏基本财务常识的表现。按照公司财务准则,公司获利,股东能否获利,是有条件的:
首先,要看公司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公司只有在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才存在以分红的方式获得利益的情形。
其次,要看公司净资产是否增加,公司只有在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股东的股权才会因为公司净资产的增加而增值。
如果一家公司从其他公司获得了借款,但这个借款是用来偿还该公司的银行贷款,这样的通过借款取得的过桥资金清偿银行贷款的操作,既没有让借款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也没有让借款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更没有使得借款公司取得可分配利润。换言之,这种借款方式,出借款项的公司的股东没有以任何方式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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