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9)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公司企业之间为了解决资金紧张的困境,彼此进行的互帮互助,与张某同案件一模一样,属于单位之间相互救急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资金使用,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依法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有的借款,当事人希望通过合法的操作来解决公司存在资金紧张问题,其目的是遵守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不想违法更谈不上犯罪。比如作为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必须遵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上市规则和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美国证券交易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于美国法律对于关联交易有明确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管,而负责审查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具有独立性,作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也具有独立性,因此而发生关联交易的借款是无法获得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如果公司根据上述美国证券交易法及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实际上无法向关联公司出借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操作来解决关联公司存在资金紧张问题,其目的是遵守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不想违法更谈不上想要犯罪,相关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相关无罪案例
我们概括了以下六个挪用资金罪无罪判决的相关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一) 张某同挪用公款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2号刊载了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张某同挪用公款案,该案改判无罪的理由是:
张某同借款给三正世纪学校,是在三正世纪学校贷款没有办下来的情况下,单位之间相互救急的行为,不应认定将公款借给私立学校进行筹建工作就是进行营利活动……。[注5]
(二) 姚某文贪污、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05号刊载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认定挪用公款无罪的理由是: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要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是姚某文主观上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然而,姚某文借款当时谋取个人利益的意图并不明显,在案证据也难以证实其与他人具有事后收受贿赂的合意或默契,故姚某文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吉林省大力实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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