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8)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得出“公司获利,股东就获利”的结论。
3. 公司是否获得利益应坚持实质性审查判断的原则
如前所述,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可能并不十分规范,没有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不打借条借据的情形时有发生。有些司法机关据此否认公司之间借款关系的合法性,进而否认公司因拆借资金而获得利益,最终得出了个人获得了获得了利益的错误结论。
我们认为,出现这种错误的认识,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合同法基本原理的认知能力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现实当中,通过公司负责人口头协议方式借款、约定利息并实际履行的借款关系比比皆是。因此,判断公司之间是否进行了资金拆借,公司是否获得了利益,必须坚持实质性审查判断的原则,即根据在案证据,审查公司之间是否确实进行了资金拆借,公司是否因为相应的资金拆借取得了利息收入,不能仅以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公司之间认可的借款事实晚于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就否定公司之间借款关系和公司获利事实的存在。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公司财务记账需要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形成相对于经济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借款双方就借款本金与利息达成一致后,借款合同即成立并且有效。至于书面的借款合同,仅仅是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确认。
三、不具有营利活动性质的资金拆借
在判断是否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问题上,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表现得也相当复杂。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企业之间处于互相帮助、共渡难关的目的而进行的资金拆借,不存在任何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不仅不应当作为犯罪而打击,相反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我们认为,至少以下几种资金拆借不应被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
与对公司至关重要的客户之间的资金拆借;
公司之间为了救急而进行的资金拆借;
关联公司之间基于互相帮助的目的而进行的拆借;
为遵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资金拆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2号——张某同挪用公款案中,该案改判无罪的理由是:张某同借款给三正世纪学校,是在三正世纪学校贷款没有办下来的情况下,单位之间相互救急的行为,不应认定将公款借给私立学校进行筹建工作就是进行营利活动……。[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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