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10)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三) 麦某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麦某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最终宣告麦某新无罪,改判无罪的理由如下:
1. 单位对单位的借款,没有用于个人用途,不认定挪用资金犯罪;
2. 公司的实际出资为麦某新与其妻子,工商登记在其他股东名下的注册资本,被证据证明实际为麦某新出资。即股东对被使用资金的公司有出资,麦某新没有实际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 张某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某中无罪,改判无罪的理由如下:
1. 被使用的资金,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归个人使用;
2. 相关合同为公司之间签订,借款行为为单位之间的行为;
3. 相关资金虽用于炒股,也曾有口供承认炒股所得由当事人之间分配,但没有证据证明炒股所得最终被张某中所得,没有证据证明为个人谋取利益。
张某中案件的参考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谋取个人利益认定为客观的实行行为,而非仅为主观故意。
(五) 顾某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挪用资金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顾某军案件,其中涉及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资金案被改判无罪。改判的理由是:
1. 涉案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未归个人使用;
2. 没有证据证明顾某军谋取了个人利益。
顾某军案件的参考意义在于:
1. 最高人民法院将谋取个人利益认定为客观的实行行为,并且要判断是否获得了实际的利益,而非仅考虑主观故意。
2. 尽管使用资金的单位系顾某军直接、间接持股的公司,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所谓的整体利益或“公司获利就是股东获利”的荒谬说法,而是坚持了公司独立财产权和股东个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
(六) 李某、宋某高涉嫌挪用资金罪抗诉二审无罪案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8刑终478号刑事判决维持了李某、宋某高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一审无罪的判决结果。维持的理由是:
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通过成立子公司变相抽逃母公司注册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李某、宋某高案件的参考意义在于:
通过生效判决的方式,直接确认了未经公司法定机构决策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的行为,依法不属于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综上,公司资金的运用是复杂多样的,对于资金使用不规范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判断,要特别谨慎,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经济知识的学习,对于货币的流通性和公司财务知识要有较深刻的认知,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把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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