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4)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为避免对此类案件出现误判,在评判时建议考虑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判断:
当事人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论董监高或者有接触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是否兼具公司股东的身份?
如果兼具公司股东的身份,是否已经向公司实缴了全部认缴出资?
如果已经实缴了其全部认缴出资,其使用的公司资金是否在该认缴出资额度之内?
如果在该额度之内,该公司是否属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如果不属于,那么该股东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被评价为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刑法》上依法评价为无罪。

律师事务: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的特殊情形


(二) 债权人在对公司拥有的债权额度内使用公司资金
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特别是在初创期或者困难期,因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向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董监高等管理层,甚至公司的普通员工,都有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作为兼具公司债权人身份的公司管理层,如果未经公司法定机构决策,而擅自将其对公司拥有的债权额度内的公司资金挪作私用,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公司的债权人(兼具公司董监高等管理层身份)这种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与“职业经理人”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有着以下的本质区别:
前者对公司享有债权,后者对公司不享有债权;
公司对前者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对后者则不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
前者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其享有的对公司债权作为归还资金的担保,否则可能丧失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的既有资金不会因此而陷入损失,不会也不可能存在“被挪用”的资金不能归还的安全风险。而后者则是在毫无担保的情况下,直接将公司的既有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公司资金陷入可能损失、不被归还的危险境地,从而危害了公司资金的安全”;
因为这种资金使用方式,使得前者与公司之间互负债务,一旦前者使用的资金不能归还,公司可以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通过债务消灭的方式,避免公司资金的损失。后者则因为对公司不享有债权,其对公司资金的挪用,是单方面的对公司负债,一旦资金不能归还,公司无法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进而真正地导致“公司资金陷入可能损失、不被归还的危险境地,从而危害了公司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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