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到无罪|9亿矿产转让型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律师的辩护思路(6)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五)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第二笔收购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经交付的1亿首付款不予退还,且乙方需要退还采矿权。”实际上郭军违约后,他多次表明自己愿意退还全部采矿权。但由于那几年矿产行业不景气,赵满等人好不容易找到郭军这个“傻大个”,愿意用远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们手里的矿;其次,这些矿有不少事故缠身。所以赵满等人不愿意再接回这个“烫手山芋”。这就将本是契约、合同的民事纠纷逐步演变刑事诈骗,导致被冤枉判了个“无期徒刑”。
(六)被害人是否受到损失。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郭军使用虚假的采矿证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矿产的采矿权并未被抵押,受损失的应该是银行而非赵满等人,但郭军从头至尾都没有否认自己构成骗取贷款罪。
(七)一审判决据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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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穷水尽疑无路
二审法院全盘采纳了我们团队的意见,作出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判;二、发回重审。”
“我是不是有机会了!”郭军满心欢喜地问。
“发回重审肯定是个好兆头,但是我们不能大意,发回重审也是一场硬仗,毕竟这次还是原来的一审法院,他们固有的有罪思想也不容易改变。”
没想到我一语成谶。在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做出判决,依然判决郭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只是把骗取贷款罪的量刑从有期徒刑七年改为五年。但这也于事无补,因为两罪合并执行同样也是无期徒刑,意味着减少的两年对郭军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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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又一村
同样的剧情再次上演,郭军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于是案件再次来到了危机四伏的十字关头。这几年间,郭军的希望一次一次被点燃,又一次一次被推入谷底。
好在正义不会缺席,二审人民法院最终成功改判,终于做出了庄严公正的判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郭军犯合同诈骗、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郭军构成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定,和第200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应当撤销一审法院对郭军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对郭军合同诈骗犯罪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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