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是带病投保的“免死金牌”吗?(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1864年,曼哈顿寿险公司成为首个使用“两年不可抗辩”的美国公司,其初衷也是为了平复和消除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不满情绪。
1930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
其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大多数外资保司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2009年,我国在《保险法》修改后新增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促进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有深远的意义。
现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逆选择”。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是带病投保的“免死金牌”吗?


保险人的“逆选择”指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是非常不利于投保人的,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投保人的“免死金牌”吗?
当然不是。不然保险公司得哭死,哈哈哈......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基础是: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因此,当超过2年出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能不能赔,大致可以分成以下这几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在这种情况之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还可以不退还保费。
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比如真的忘了)未履行如实告知:在这种情况之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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