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系列解读——如何避免碰触逃税罪红线?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系列解读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已于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涉税犯罪定罪量刑的裁判尺度,在当前税收强监管的背景下,对相关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以及现实意义。《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实施也引起了众多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们的高度关注,本系列文章将对该解释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以期纳税人能够提前了解涉税违法行为的刑事风险,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
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下如何避免碰触逃税罪红线?
本文作者:高慧云、王帅锋、游乐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针对《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中提到的“欺骗、隐瞒手段”和“不申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比例计算进行了明确。《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首次将阴阳合同、虚报专项附加扣除、骗取税收优惠等情形明确列入逃税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逃税罪打击的力度和决心,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明确的逃税具体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则属于逃税行为。那么,什么是“欺骗、隐瞒手段”?什么是“不申报”呢?
(一)欺骗隐瞒手段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二)不申报情形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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