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系列解读——如何避免碰触逃税罪红线?(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3.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二、《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界定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界定并且如何计算比例呢?
(一)逃税罪数额较大和巨大的界定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上述规定。
(二)如何计算10%和30%的比例
但不是只要达到10万元就是逃税罪金额起点,一定还要符合10%或30%的比例要求,因此《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也明确,刑法201条第1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三、逃税罪风险的防范方法
逃税罪防范分事先防范和事后防范两种。事先防范是在逃税行为没有发生前,通过建立税务合规体系和依法税务筹划来预防逃税罪;事后防范是指在逃税行为发生后,通过积极补缴税款和合规整改来实现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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