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终于宣判,一褒一贬中满是法律与人心!(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01 侵权之诉
江秋莲女士诉刘暖曦侵犯其女儿江歌的生命权,首先明确的是,这是一个侵权之诉。
侵权责任的成立一般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是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四是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同适用,行为人主观过错这一要件可省略或推定——例如我们熟知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满足其余三个要件即可追究责任;再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若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销毁、伪造患者病历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可以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民法典》没有特殊规定生命权侵权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因此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要求刘暖曦主观上具有过错,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
02 判定过错的依据
那么案发当时,刘暖曦把江歌拒之门外的行为,其主观上是否能够认定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呢?
这是本案的难点,也是判决的关键。
来看法院的说理: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我们知道,所谓“过错”,应当结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判断,认识因素为“刘暖曦明确认识到陈世峰的不法侵害对江歌的生命安全具有紧迫危险”,意志因素为“刘暖曦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并将其阻挡在门外”,二者相结合,可明确而清晰地认定刘暖曦存在主观过错。
有了主观过错的认定,客观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就容易得多了。
行为本就是在意识的指导下发生,刘暖曦明知江歌正在遭受生命危险而紧闭房门,最终导致江歌惨死,所有环节均与侵权行为的要件一一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之规定,刘暖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03 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法院还支持了江秋莲女士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我们总在法考真题中看到“精神损害赔偿”,但究竟该如何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并以此主张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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