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终于宣判,一褒一贬中满是法律与人心!(3)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江歌去世后,刘暖曦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还用极尽恶毒的言辞辱骂江秋莲女士,并威胁江秋莲女士以送鸽子肉(江歌小名”鸽子“)、鸭脖(江歌致命伤在脖颈处)等方式,使得江秋莲女士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符合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刘暖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当此案判决公布,人们拍手称快的同时,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份惩罚太轻。
但是这笔不足70万元的赔偿,不仅是对江秋莲多年来丧女之痛、维权支出的补偿,更重要的是亮明了司法态度:明确对无私救助江歌的同胞行为予以褒扬,对刘鑫(刘暖曦)事后“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的行为予以谴责。
就像“央视网评”说得那样:这既是弘扬人间正气,也是以司法判决鞭挞丑陋和自私。
从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来看,我们要深深明白,每一个案例的判决,都是一次价值判断。
作为法考er,在讨论案情、声援被害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厘清事实、分析法理,时刻保持以法律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还事实以真相,还公正于人间。
关于江歌案,你有哪些感悟呢?欢迎在评论区进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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