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打官司是什么体验?这本爆款新书我看到停不下来(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刻本«桂阳县志»的卷三“风土”中收录的«禁健讼唆讼示»
清代法律通常将讼案区分为“重情”与“细事”。其中,前者常以“命盗重案”来指称,有时也被略称为“案件”,后者则是指事关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
官方认为此类纠纷过于琐细,不应该被直接告到衙门中来。正如乾隆年间的一份告示所形容的,它们被看作“鼠牙雀角微嫌”。
倘若民众直接据此呈控,则很可能将会被官府认为过于琐屑而不予受理。这使得讼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对策。
19世纪后期«申报»所刊登的一篇时论文章举例说,在词状之中被写成“白昼鸣锣连毙二命”的某起控案,其实不过是“卖糖者手敲小锣,践毙小鸡二只”而已。
此外,讼民们还有其他的诉讼手段。例如,在16世纪后期编纂的讼师秘本«珥笔肯綮»之中,其编者在评点一则状词时指出,由于“此系小事,多难告准”,故而撰状之人须在词内多叙述了一些煽情的“闲话”,“布情以动人”。
必须指出的是,那些被官方称为“鼠雀细事”的讼案,实际上却可能对当事人相当重要。
而尤陈俊老师也指出更深的一层,“细故”“鼠雀细事”之类的称谓,究其实质而言,与清代官方所持的“健讼”之论相同,可被视为在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的张力不断拉大的社会现实面前,当时的行政/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方面越来越难以有效应对社会经济结构大变迁时,用来维系那种“无讼”“息讼”的意识形态之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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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人唆讼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听人唆讼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这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某徐姓官员生前所编的息讼歌,这其实是当时一种套路化的叙述模式,“讼费高昂”的说法广为流传。
那么讼费究竟要多少?其实在清末变法之前,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各地方衙门吏役向当事人所收取的词讼规费,一直都只是以陋规的形式存在,往往给人留下胥吏需索无度、收费毫无定章的刻板印象。
在书中,尤陈俊老师为我们梳理了诸多关于讼费的一手材料,指出此类开销所带来的那种经济压力,无疑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考验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但是,当事人实际开销的诉讼费用,也并不都会像许多清代官员和士大夫们所宣称的那般高不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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