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隐瞒噪声条件 噪声超标影响居住=购房者可解除合同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开发商隐瞒噪声条件 噪声超标影响居住=购房者可解除合同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达中民再终字第6号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年04月26日
一、案件事实
2009年8月6日,原审原告陈兰(乙方)与原审被告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兰依约向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购房款,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将房屋交付陈兰使用。陈兰入住后,因对房屋正下方安装的变配室产生的噪声有意见,多次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反映。2012年2月29日达州市通川区环境保护局给原审被告下达了区环限改(2012)第01号“噪声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达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7月2日,对陈兰、王峰所反映的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调解未果。
原变配室安装设计在负一楼,在2007年5月的A城夹层平面图规划审核中,配电房被确定安装在一楼。A城B栋于2008年3月破土动工,2010年10月竣工。变配室安装运行后,部分居民反映有低频噪音,为降低噪音侨兴新城请成都瑞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设计,将墙面、天棚、门窗、进排风口等隔音降噪和设备进行了减震处理。2012年12月19日达州市环境监测站对原审原告家的3间房进行了声环境监测,作出达环字(2012)第519号“监测报告”,其监测数据分别为:1号房昼间52.0,夜间47.5;2号房昼间48.6,夜间45.3;3号房昼间47.5,夜间43.1。噪声监测报告中同时载明:现场监测期间,主要声源为交通噪声,23时以后主要声源为社会生活噪声及变压器噪声。
2012年12月20日,原审原告陈兰以配电室安装在楼下、其变压器持续不断的低频噪音和电磁辐射危害很大为由,向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
原审原告陈兰以原审被告擅自变更设计,配电室低频噪音超标、影响正常居住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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