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涉卖淫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文件的解读(13)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条仍然存在困惑。1.通风报信时,卖淫嫖娼还未构成犯罪仅是违法的,是否可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条?2.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两罪名,通风报信行为应定窝藏罪还是包庇罪?3.通风报信者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的,如何处罚?4.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经研究,我们认为:
1.为未构成犯罪仅是违法的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也可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条。理由在于:对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定罪虽然引用第三百一十条,但其犯罪构成却是独立的,即犯罪构成不依照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而是由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根据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处理。而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未必就仅查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也可能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本身。而卖淫、嫖娼,除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及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犯罪以外,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非犯罪行为,本来无所谓包庇的问题。但鉴于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包庇性质较为严重,刑法作出与一般包庇犯罪所不同的规定,将包庇的对象界定为违法犯罪分子。
2.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通风报信行为可定包庇罪。理由是:(1)之前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三百六十二条的行为定窝藏罪还是包庇罪作出规定。(2)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行为依照第三百一十条定罪处罚是一项法律拟制规定,并不以卖淫嫖娼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卖淫嫖娼仅构成违法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定罪处罚,不必适用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只需要适用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即可。(4)窝藏、包庇罪是选择性罪名,一般情况下,根据行为性质确定一个罪名即可。(5)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通风报信的行为,定窝藏罪还是定包庇罪,可根据一般理解和实践做法确定。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法疏议》认为以包庇罪论处;[3]最高法院研究室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本》也将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行为表述为包庇罪。
(6)罪名问题,在无明确定论的情况下,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后,全国法院即可遵照。
3.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这样做的。为避免实务操作中将事前通谋型的通风报信行为以包庇罪处理而放纵犯罪,《解释》明确规定以共同犯罪处理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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