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涉卖淫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文件的解读(14)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4.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认定。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才以包庇罪定罪处罚。据统计,各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极少,各地普遍要求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的细化规定。公安机关也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以增加侦查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精准打击此类犯罪。《解释》结合本罪的特点,从通风报信本身的情况,通风报信妨害司法的危害程度,通风报信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等方面,对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规定。(1)关于通风报信本身的情况。包括向谁通风报信,报信人自身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解释》将“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街通风报信”、“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等三种情形列为“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通风报信造成的危害情况。主要是指通风报信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严重妨害刑事追究的后果发生。
《解释》将“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等两种情形列为“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通风报信者获利情况,考虑到本罪是加入犯,其实际获利一般情况下会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本犯低,因此,其非法获利构成的起点标准也应适当降低。鉴于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比,两者的主要危害性都是妨害司法秩序,因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犯罪数额规定,确定罪非法获利一万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
九、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1.关于既组织卖淫,又强迫卖淫,如何定罪的问题。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行为,又有强迫卖淫行为的,依照组织、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其“情节严重”的认定,依照《解释》第6条第2款确定。
2.关于组织卖淫活动中并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问题。一种情况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一般情况下,组织卖淫罪的处罚重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但引诱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则存在引诱幼女卖淫罪重于组织卖淫罪的可能,即:组织卖淫未达到情节严重时,其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引诱幼女罪的处罚重于组织卖淫罪,应依照引诱幼女罪定罪处罚,组织卖淫行为作为犯罪情节考虑。如果组织卖淫犯罪达到“情节严重”时,因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对被组织卖淫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则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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