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涉卖淫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文件的解读(10)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以非法获利为依据认定“情节严重”的问题,《解释》以构成犯罪基数的五倍即一万元的五倍五万元作为“情节严重”的起点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被引诱卖淫的人数达到五人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如果被引诱卖淫的人数不到五人,但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也构成“情节严重”。
六、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次数的处理
总的来说,认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从卖淫人数、时间长度、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仅以卖淫次数认定“情节严重”。《解释》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主要从人数及造成的后果考虑,并且将非法获利情况作为认定犯罪构成和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据之一。但是,卖淫次数在已经查实的情况下,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应当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以上考虑,《解释》第10条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暈刑时考虑。”此规定,既在于明确犯罪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以卖淫次数为界线,又在于指导各级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运用好卖淫次数这一事实因素。
七、传播性病罪的认定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处理
(一)关于传播性病罪的有关问题
1.如何界定行为人对自己患有性病的“明知”。传播性病罪以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为前提,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否认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因此有必要对哪些情况下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予以明确。为此,《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三种情形,即(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2.关于严重性病的范围。刑法关于“严重性病”仅列举了梅毒、淋病,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认为,[2]对其他“严重性病”,司法机关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和卫生部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不能将普通性病都作为严重性病,防止扩大打击面。也就是说,该性病必须是与梅毒、淋病的危害特点相当的性病。《解释》采用了这一观点,并据此规定: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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