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哪些易失误情形应注意?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作者:王永锋
关键词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材料

案例|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哪些易失误情形应注意?


案例回放
某医疗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软件开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A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供应商B针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A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况,根据其声明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情况划分应当属于大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依据供应商A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情况,供应商A属于大型企业,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A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供应商A对质疑答复不服并辩称,其在国家统计局申报表中由国家认定的行业范围为“建筑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规定,属于建筑业分类中的电气安装类别。对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其属于中型企业,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数据均为真实数据,其中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并非企业自行填写的所属行业,不存在提供虚假声明材料的行为。
最终,财政部门根据供应商A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供应商A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情况”,裁定供应商A属于大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但供应商A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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