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哪些易失误情形应注意?(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46号规定,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不同项目属性的采购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货物采购项目以货物制造商作为判定主体,工程采购项目以工程承建商作为判定主体,服务采购项目以服务承接商作为判定主体。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确定采购项目属性。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采购品目、资金占比以及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等情况,确定采购项目的项目属性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二是要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按照46号文规定,政府采购范畴中小企业划分依据的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目前主要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2011年颁布实施,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19年3月29日修订实施。对于金融等一些新增(特殊)行业应当注意查询是否有新的划分标准,如《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三是对于多采购标的的采购项目需要按照项目属性逐一确定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这里提及“多采购标的”是指同一采购属性下的多采购标的,即货物采购项目只考虑货物采购标的,不再考虑其中涉及的服务和工程采购标的;服务采购项目只考虑服务采购标的,不再考虑货物和工程采购标的;工程采购项目只考虑工程采购标的,不再考虑货物和服务采购标的。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具体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味着对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取以事实为前提的更大容错机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同时,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明确,符合46号文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还是为了避免后续产生质疑投诉及争执纠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都应当认真核对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承接单位)、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及企业类型等内容,对于含义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有明显错误的内容,及时提醒评标(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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