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沿革(第十一期)(3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立法权属于护国公和议会,但议会法律非经护国公同意不能生效。在议会休会期间,护国公可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行政权属于护国公和国务会议,护国公可以干涉国务会议的事务,但护国公的内外政策须得国务会议同意;军事大权由护国公与议会共掌,在议会休会期间由护国公和军队委员会掌握,护国公兼任陆海军总司令;护国公有权任命官吏、赦免罪犯,但征税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三年改选一次,议会召开后五个月之内不得被解散,选民的财产资格为200英镑。该条例虽然赋予议会和国务会议以种种权力,但实际上确立护国公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
(五)恭顺的请愿和建议书是英国宪法文件,1657年2月23日由曾任伦敦市长的大商人克里斯托弗·帕克提交议会。其主要内容是恢复王位及两院制议会,并要求克伦威尔接受国王称号,旨在结束护国公制的不稳定局面,限制护国公的权力。3月议会根据这一文件的内容草拟并通过一部宪法草案,要求克伦威尔任世袭君主,恢复上院;扩大下院权力,它不仅有权决定征税和批准国家预算,还有权控制武装力量和国务会议;以类似国王枢密院的枢密会议取代国务会议。克伦威尔在高级军官的反对下被迫拒绝国王称号,但接受其他要求。1657年5月25日以此为基础的新宪法通过,克伦威尔再次被宣布为护国公,享有世袭的权利,成立上院。可是到了1653年克伦威尔成为护国公,国务会议的成员人数被缩减至介于13人和21人之间,并继续由下议院议员选出。在1657年下议院对克伦威尔下放了更大的权力,除了恢复以往部分王室所享有的特权外国务会议更改称为护国公枢密院,该枢密院的成员全部由护国公选定,再由国会通过简任。
在1659年王政复辟后不久护国公枢密院被废除,并由查理二世重新成立王家枢密院,可是他与前代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一样只向枢密院内的一小部份人征求意见。后来乔治一世在任时由于他不懂说英文,以致有更多的权力落入枢密院,当中枢密院的其中一个委员会更掌握向君主就重要机要提供意见的权力,那就是今日所知的内阁。
(六)君主有权任命所有枢密院顾问官,但实际选择人选时多会由政府提供意见。顾问官的人数没有限制,人数大约维持在数百人左右。王位法定继承人以及英国国教会地位最高的三位人士,即坎特伯里大主教、约克大主教和伦敦主教,一般都会获枢密院聘任。某一些高级法官(例如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的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的法官和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内庭法官)都会被聘任为枢密院顾问官,然而以上的人士只占少数,而大多数的枢密院顾问官都是政治家。英国首相、内阁阁员、反对党领袖、内阁秘书和女王私人秘书在上任时必然获任命枢密院顾问官,在下议院内一些主流党派的党魁、一些在内阁以外供职的高级官员和部份资深的下议院议员都会被任命为顾问官。虽然枢密院基本上是一所英国机构,但来自英联邦的官员也会获任命。当中最明显的例子要数新西兰,当地的总理、资深政客、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也会按惯例成为顾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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