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英格兰长期处于劳动力匮乏的状态(5)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但领主与公簿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已经在庄园习惯中固定了,双方相互制约,谁也没有完整的土地控制权。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领主与农民尝试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以市场化租约取代传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在另一些土地上,和平的解决方案并未达成,领主便开始主动对农民的权利来源、土地时效以及役务的履行情况展开更严格的审查,以迫使那些权利不够坚实的农民,放弃土地或者接受租地合同。比如,1456年,赫特福德郡的一位领主就以未能履行役务为由驱逐了三位农民,并将土地另授予了一位农场主。1516年,萨默塞特郡的领主约翰以违反庄园习惯为由(未经领主允许擅自转让土地)驱逐了几名农民。在16世纪中叶达拉谟大教堂的领地上,农民们虽然主张自己享有自古以来的土地继承权,但领主却以没有证据支撑为由,要求他们接受新的租地合同。这类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对抗,在当时遍及法庭内外,在具体的对抗中,双方也是互有胜负。但总体上来说,大批权利时效短或者在土地来源、履行役务方面存在问题的公簿农,或者离开了土地,或者接受了租地契约变成了租地农。
伴随着公簿农的不断分化转型,英格兰农民主体的身份,也最终朝着租地农的方向,开始了又一轮的转变。结语综上所述,从诺曼征服到近代早期,英格兰农民的主体身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几经转变。在诺曼征服之初,英格兰农民的主体是具有身份与役务双重奴役性的村民。之后,自由农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交换,使农民的身份和役务发生分离;而村民的不断解放则削减了村民与自由农之间身份差异的重要性。这些变化使农民主体经历了从村民到维兰佃户的第一轮转变。
随后,一部分维兰佃户先后获得了公簿,变成了公簿农。与此同时,维兰保有制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役务的固定化与货币化使其失去了奴役色彩,逐渐名存实亡。等到16世纪,随着法学理论的更新完善,英格兰的农民主体摆脱了维兰佃户这一名不副实的旧概念,并被整体纳入到公簿农的范畴当中——这是农民主体身份的第二轮转变。之后,在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土地市场化进程中,许多领主为了获得完整明晰的土地产权,开始更严格地审查农民的权利瑕疵、权利时效和役务履行情况。这些问题曾经并不会给农民的土地安全性带来结构性的威胁,但在近代,这些因素却将农民的土地安全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这在领主与农民之间引发了大量的博弈斗争,而许多公簿农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接受了租地契约。随着公簿农群体开始分化转型,英格兰农民的主体身份,也开始朝着租地农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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