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乡村法治图景(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也就是说,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救济途径,都不利于强英婆婆实现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山杠爷的“长者权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强英婆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这件事本身似乎意味着,制定法与乡规民约之间存在着某种冲突。但换个角度看,这种冲突的显现,何尝不是给冲突本身的解决提供了一次契机?
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依据乡规民约解决纠纷方式的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占据重要的位置,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是否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2.
法律虽具普适性,调整在主权领域内每个公民的外在行为,但是由于地域条件的限制,偏远农村依然可能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乡规民约依然如影随形。司法实践中,法律制度处理矛盾或纠纷也非总是“药到病除”。从刑法救济途径来看,婆媳之间的矛盾适用刑法调整未免不近人情,欲通过法律强制力来改善婆媳关系,实属“强法律所难”,不仅不利于矛盾解决,而且可能会激化矛盾;从民法救济途径来看,强英身为儿媳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如果强英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婆婆以“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赡养费为理由,将强英起诉至法院,法院当然可以判决强英每月支付婆婆几百块钱的生活费。但试想一下,在一起生活的婆婆如何收取儿媳支付的生活费?儿媳会因判决而对婆婆百依百顺或百分之百地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将任何矛盾或是纠纷全部诉诸于法律,反而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特别是在熟人社会中,法律的实效性将会有所减弱。
如果将乡规民约同制定法有效结合起来,不仅能够避免熟人社会削弱制定法的实效,而且会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解决一切纠纷,这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在乡村自治环境中,民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打破民间对自治秩序的预期,不利于维护熟人关系。按照堆堆村的乡规民约,儿媳对婆婆不孝顺,王禄嗜酒成风,好吃懒做,这些行为都可以通过乡规民约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私人生活;制定法的本身属性决定了法律不能调整人们的道德行为,不可能因为某人违反道德义务、违背乡村的风俗习惯,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罗马法谚“法律不介入家庭”虽然很极端,但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私人空间范围内,权利义务界限模糊,无法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清楚的界定。而乡规民约不同于实在法,当事人无需通过大量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其取得的效果在某些情况下远远超过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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