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乡村法治图景(4)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影片中,山杠爷通过给村里放电影的方式来惩罚强英,将自费放电影作为违反道德的惩罚措施,这种惩罚方式能为堆堆村的广大村民所接受,这是村民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乡村自治。久而久之,大家对这种惩罚措施达成了共识。在偏远的乡村,如果等待法律强行让强英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老人的权利恐怕难以实现。恰恰因为杠爷通过自己的权威使得乡规民约和乡村秩序得以维持,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村民王禄家徒四壁,身居危房,却以酒作乐,如果等待法律去阻止或者干预不良嗜好,王禄的妻儿早已露宿街头了。
由此可知,在那个时候,国家制定法在社会治理的某些方面仍然是有局限的,因为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有了山杠爷的惩罚措施,王禄的不良嗜好有所收敛,小卖部也不敢卖酒给王禄,因为店主害怕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井然有序的乡村秩序主要依靠首领的威信、传统的力量和人们内心的自觉。很多村民也许无法知晓通行的刑法、民法,但他们熟知山杠爷制定的各种规则,这也是乡村社会父权家长制的精神所在,体现了法律与民间乡规民约的价值冲突。这部电影虽然拍摄于近三十年前,但在当下的乡村振兴过程中,我们同样面临着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及如何实现实在法和民间法的有效结合问题。
3.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冲突,反应在具体问题上则是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矛盾及其适用状态。民间法在我国民间社会特别在农村存在,这种存在没有获得立法者的认可,未能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更多地是以普适性为立足点,在法律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差异。恰恰因为这种差异,为民间法和制定法相结合提供了契机。在偏远的农村,像强英这样的媳妇不胜枚举;强英的婆婆们不可能每天去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给付赡养费,要求儿媳履行赡养义务。事实上,制度层面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从法理学原理来看,这是法律的滞后性所致,即使法律解释水平再高,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克服。例如,乡村社会最典型的自治制度——分家制度,这是一种很古老的风俗习惯,它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多兄弟家庭的劳动问题,即解决“一个和尚担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困境,分家制度从根本上克服了兄弟之间的相互推诿。在赡养老人案件中,如果被赡养人欲通过法律实现自己的诉求,恐怕无法实现子女对自己进行赡养的目的,反而产生“消极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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