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署名,失去一切!盘点十件名人署名权案件(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2003年7月28日,顺华伟业影视公司与哈尔滨电视台签订《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拍摄涉案电视剧。在拍摄涉案电视剧之前,顺华伟业影视公司聘请张玉顺对电视剧剧本进行了重新改编。改编完成的剧本保留了郑小龙改编的剧本中的大量内容,删除了一些不当的人物和故事情节,调整了一些场次、场景、数字、时间和人物称谓等。2003年11月,该电视剧拍摄完成。
2004年4月2日,郑小龙购买了齐鲁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电视剧VCD盘一套。该光盘盘封上没有为编剧署名,该光盘播放时显示该电视剧的编剧为张玉顺的笔名华建。
【法院观点】
虽然实际拍摄涉案电视剧所使用的剧本中包含了张玉顺的创作内容,但是,由于郑小龙与顺华伟业投资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郑小龙为涉案电视剧剧本的编剧,张玉顺与郑小龙并无合作创作《大鳄无形》剧本的合意,双方也没有就张玉顺在郑小龙所创作剧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创作的内容如何署名、张玉顺是否应当署名的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张玉顺不能因为对涉案电视剧剧本进行修改和创作而成为剧本的合作作者之一,张玉顺不得在涉案电视剧上署名为编剧。
因此,涉案电视剧的编剧应署名为郑小龙,且郑小龙为涉案电视剧的唯一编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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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号】
(2017)浙03民终3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欣,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杉,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军福,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案情】
蒋胜男是五卷本《大秦宣太后·芈月传》小说的作者。
2012年8月28日,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后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重签该《剧本创作合同》,主要内容不变。
花儿影视公司在2014年6月9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23日相继发布的电视剧《芈月传》四款海报上均未载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花儿影视公司在2015年1月5日举行的电视剧《芈月传》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片花中未载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花儿影视公司在电视剧《芈月传》视频片头署名“总编剧:王小平”;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在2015年1月5日举行的电视剧《芈月传》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花儿影视公司在“芈月传官微”新浪微博上、王小平在“编剧王小平”新浪微博上均宣称王小平为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花儿影视公司在2015年9月21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23日相继发布的电视剧《芈月传》三款海报上、在“芈月传官微”新浪微博上发布的电视剧《芈月传》片花中未载明蒋胜男编剧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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